重症肌无力重疾险拒赔,理赔维权案例,维权观点

一起因确诊“重症肌无力”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遭拒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理赔。以下保宜赔保险律师将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投保情况:
    2018年,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2. 出险情况:
    四年后,被保险人因眼睑下垂等症状就诊,确诊为“重症肌无力(眼肌型)”。后续病情反复发作,并逐渐加重为“重症肌无力(轻度全身型)”,多次住院,符合保险合同中“重症肌无力”相关描述。

  3. 拒赔原因: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主要理由包括:

    • 病情经治疗可缓解,未满足“无法控制病情”条件。
    • 无肌无力危象,且病情轻微,不符合“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标准。
    • 未丧失工作能力,参考工伤鉴定标准,病情不构成重大疾病。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症肌无力”理赔条件。

 

三、维权观点

1. 关于“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条款的认定

  • 被保险人自2020年确诊“重症肌无力”,接受药物治疗一年以上,病情从“眼肌型”扩展到“全身轻度型”,反复复发,多次住院,符合“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条件。
  • “丧失工作能力”非专业术语,条款无明确标准,保险公司无权自行扩大解释为“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 关于“肌无力危象”条款的认定

  • 合同文字表述中,“眼睑下垂”等情形与“肌无力危象”是并列关系,被保险人仅需符合其中一种即可。被保险人已出现“眼睑下垂”,符合合同约定。
  • 即便保险公司将其解释为“肌无力危象”成因,因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应采纳《合同法》“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3. 关于“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条款的认定

  • 被保险人病情由“眼肌型”发展为“全身轻度型”,期间多次住院,经历好转、复发、恶化,完全符合合同中“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的描述。

4.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明确说明“丧失工作能力”等标准,亦未说明“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的具体情形,在产生争议时,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

 

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症肌无力”理赔条件。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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