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健康告知,好医保和重疾险拒赔,胜诉
被保险人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险(好医保)和重疾险,因急性心肌梗死接受手术和住院治疗,发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直接拒赔,后面联系到我们保宜赔。
案件在最近我们胜诉了,观点和大家分享下:
一、健康告知履行情况: 被保险人投保前并未患有保险公司(好医保)所指称的既往疾病。保险公司援引的2016年就诊记录缺乏检验和诊断依据,且仅为挂号和购药记录,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真实患病。
二、首次确诊情况: 被保险人2024年确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符合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的定义,且此次疾病为突发情况,不属于既往症范畴。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保险公司提出免责条款,部分条款未被充分说明,依法无效。
四、解除合同权的时效限制: 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最终,院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及医疗险相关费用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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