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医保以既往症责任拒赔甲状腺癌败诉,保险律师维权

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安全保障,但有时在申请理赔时,却可能遇到一些未料到的保险拒赔问题。宋先生(化名)在支付宝平台购买的“好医保·长期医疗”,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治疗理赔案就是其中一例。在这个案例中,宋先生的医疗保险理赔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宜赔保险律师将带您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投保情况:2020年6月,宋先生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了一份“好医保·长期医疗”保险,保险险种为健康金福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

2、出险情况:2020年11月,宋先生因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治疗10天。

3、保险公司拒赔原因:保险公司认为宋先生在投保前就被确认存在甲状腺肿胀物,且本次住院治疗是治疗该既往症所引发的甲状腺肿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宋先生此次“发现甲状腺肿物2年余”为主诉是否可以确认为既往症,甲状腺肿瘤是否为既往症所引发,是否应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存在争议。

 

三、法院观点:

 

1、投保人宋先生无法自行确诊疾病,自身并不清楚:法院首先考虑到投保人宋先生在投保时,虽发现甲状腺肿物,但无法自行确诊为甲状腺癌。法院认为,这是一个专业性的医学问题,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被保险人作为非专业人士,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故投保人不存在明知而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形。

 

2、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甲状腺肿物即为甲状腺癌: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甲状腺肿物即为甲状腺癌,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这样的证据。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未能得到充分的证明。

 

3、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虽然保单中载明内容确实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可以视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但保险公司并未对该提示内容向投保人做了解释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并未产生法律效力。

 

四、保宜赔编后语: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本案例反映出在保险条款解释、投保人告知义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购买和理赔保险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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