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被拒赔,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如何应用,保险律师说

很多人都听说过保险有个叫不可抗辩条款,也很多被保险人咨询过保宜赔保险律师,带病投保后保险理赔被拒赔了怎么办?未如实告知投保,出险还能赔偿得了么。

 

这个问题留在文章最后答复,保宜赔保险律师用案例和大家一起逐条分析。

 

 

先看看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内容是这样:“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再看下前段时间胜诉了这样一个案件,出险时间在2年内,然后发起索赔日期已经超过2年,最后保险公司还是败诉了。

 

宜赔君简述该案件:出险两年前的8月16日,投保人张女士为其丈夫李先生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次日生效。在投保前沟通中,保险业务员已经知晓李先生所患高血压事实,张女士在健康告知那项全选“否”,保险业务员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两年后的7月8日,李先生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于保单重大疾病范围,并在出险的次月8月25日发起索赔。

 

保险公司出了拒赔通知书:李先生在投保时就已经患有糖尿病,违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该案件保险合同成立到拒赔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而两年内保险公司并未履行调查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需要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而且按照这条约定,即使李先生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糖尿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由于已经超过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限,保险公司就已经丧失了这部分的权利。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出院后没有第一时间索赔,而是等保险合同满2年才发起索赔,是有意为了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漏洞,因此,应该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算,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满2年,才可以适用以上条款。

 

 

但是,并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满两年的日期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日期是以事故发生之日,还是索赔发生之日作为截止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辩解。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做出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该案件一审二审被保险人都胜诉了。

 

回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两年时间调查的义务,如果超过两年,视为保险公司放弃该项权力。但每个案件都有一定个性,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很难一概而论。

 

保宜赔认为,保险法有关于满两年不可抗辩的约定,对双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来说,投保人在买保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更应该在两年的可抗辩期内,主动积极开展核保调查工作,两年时间即留足了调查取证时间,而不是坐等到案件出险后,再各种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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