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时,健康告知的内容不是无限告知
这也就是网上常有人说的,买保险的时候,就是这也保、那也保;到赔钱的时候,就这不赔、那也不赔。买保险的时候,保险销售人员问什么都如实说了,但是出险时,保险理赔人员却以未如实告知不予赔偿。
有这么一起案件,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予以明确拒赔。一审法院也判了保险公司申诉,而最终,二审法院却判了保险公司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这是什么回事?
今天保宜赔和大家一探究竟。
案件基本信息:
投保及出险情况:2015年7月某日,詹某因患右中肺腺癌(IB期)住院治疗,并在同年8月1日出院。2017年,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推荐下,购买了健康保险,但詹某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癌症的经历。
在保险公司的健康咨询中,工作人员在电话咨询所患何种疾病时,询问詹某:“是否曾经患有、正患有或者被怀疑患有任何疾病”,詹某都回答没有。此后詹某认为自己回答不妥,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工作业务员他的肺部部分被切除,但在理赔前没有主动告知自己患有癌症的事实。
索赔情况:2018年8月5日詹某体检时发现患有右肺中叶腺癌(IVa期)。詹某以患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意见:詹某投保时已患肺癌而未如实告知,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李某公司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的法院驳回了詹某的诉求。
一审法院观点:认为詹某在2015年6月已经确诊了患有右中肺腺癌,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其健康情况,詹某也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赔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詹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詹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继续提起上诉。
本案的焦点:
本案存在两套询问资料,一份是保险人员在电话健康询问基础上,填写完后给到詹某签字的问询表;另外一套是电话录音。
而两者存在一定差异,詹某是否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代理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对疾病询问表,可以作为认定询问事实的佐证,但鉴于双方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该以实际的询问情况为准。投保单询问表的纸质文件,是詹某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保险公司所填,保险合同成立后才交付给詹某,询问表与电话微信沟通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实际的电话和微信沟通内容为准。
电话咨询:“是否曾经患有、正患有或者被怀疑患有任何疾病”一个四十多岁的人,不可避免都“曾经患有、正患有或者被怀疑患有任何疾病”,而且“任何疾病”过于概括而无具体内容,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询问詹某是否患癌症,便以詹某没有如实告知所患癌症为由进行拒赔,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对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依法承担应尽的全部赔偿。
保宜赔编后语: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詹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规定了几项原则:(一)告知内容规定为投保人明知的情况;(二)告知内容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三)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直接拒绝赔偿。
本案保险公司未询问因何原因切除部分肺部,而是询问詹某是否痊愈、是否影响生活,而詹某据实回答了相应的问题。而保险工作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书,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回答实事求是地填写。当书面填写的内容和投保人回答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根据保单“本人已仔细阅读……确认健康告知事项无误……”来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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