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确诊了重疾,却被保险公司退保,这是神马情况

不少人寿保险的保险理赔申请,往往在出险的时间上面临保险公司的质疑。

 

被保险人常常由于“确诊时间”的问题,被保险公司无情地拒赔。那么,到底是以初步诊断之日,还是以病理报告出具之日来作为出险时间呢,保险公司的拒赔到底合不合理?

 

“初次确诊时间”到底该如何界定?走,宜赔君带您一起探探究竟。

 

 


我们将案件逐一剖析:

 

投保情况:201989日,李先生为其妻子张女士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日期为每年89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89日,等待期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明确诊断为合同内所含的癌症,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所交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2.在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出险,按照保额的100%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张女士分别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了首期和次年保险费。

 

出险情况:202084日,张女士头疼到当地三甲医院检查,经检查,医院出具了诊断报告,诊断意见显示其患有脑膜右侧颞叶肿瘤,怀疑为胶质母细胞瘤。2020815日,张女士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20208 16日,医院根据手术切除后的细胞瘤进行了病理分析,出具了病理诊断报告,确定张女士确实患有脑部恶性肿瘤。

 

索赔情况:张女士出院后,于202092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意见: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张女士在等待期内(一年内)出险,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终止,退还了张女士已经缴纳的保险费2200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钟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以上案例,宜赔君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关键在:

 

张女士患有癌症确诊时间如何认定?

 

是否在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2084日医院出具的病历中,认为钟女士存在患有胶质母细胞瘤的可能,即在这个时间点仅为一种推断,并未得出明确的诊断意见。而在2020815日进行手术后,通过对细胞瘤切除后的病理分析才确定为恶性肿瘤。这时距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已经满一年。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全额支付赔款,并继续履行合同。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宜赔君编后语: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女士确诊癌症的时间如何认定,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初步诊断时间就是确诊时间。而在医学领域中,病理报告是对肿瘤性质进行病理分析的结果。只有通过病理学诊断,结合临床检查等证据,才可以作出确诊。因此,癌症确诊时间,应该以病理报告出具日确定。

 

保险公司以钟女士出险时仍在等待期内为由拒赔,是对癌症确诊的时间概念混淆,来达到规避保险理赔责任的目的,是站不住脚的。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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