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竟然也能赔!

重疾险没有如实告知还能获赔?what

 

你没听错!

 

隐瞒疾病,被保险公司拒赔听起来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有这么一个案件,投保人隐瞒病情,而且隐瞒的病症,还恰好和确诊的疾病在身体同个部位,但保险公司最终却只能无奈赔付

 

这是怎么回事?随宜赔君一起探探究竟。

 

 

这个案件逻辑比较复杂,紧跟着宜赔君脚步,我们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将案件逐一刨析:

 

投保情况:2017320日,朱女士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朱女士确认以下问题:是否曾患有或接受过下列疾病: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肿瘤、囊肿、结节、赘生物),朱女士均选择了“否,并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

 

出险情况:20171211日至1219日,朱女士在当地三甲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住院治疗。

 

索赔情况:朱女士20171227日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咨询,并在2018110日向郭某口头报案,并在2018313日提供索赔材料及2015年至2017年的健康体检报告。

 

其中2016年的体检报告书显示:甲状腺可见边界上清晰的多发结节。专家建议与指导内容为:甲状腺结节是临床常见的病症,恶性病变虽不常见,但术前难以鉴别。若甲状腺结节为孤立结节、突然迅速无痛地增大或有甲状腺肿瘤家族史者,建议及时去医院专科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保险公司意见:保险公司认为朱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费的决定,拒绝赔付朱女士20万元。330日,保险公司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和《拒赔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朱女士把保险公司告到法庭。

 

 

经过分析,宜赔君总结了本案焦点:

 

1、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具体

2、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保险公司有明确对朱女士进行询问,包括:“是否曾患有或接受过下列疾病: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肿瘤、囊肿、结节、赘生物)”该询问内容明确,不存在概括性询问。

 

并且,朱女士在保险公司询问下,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项。

 

对于前述情况,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本案中,朱女士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2016年体检时患有甲状腺多发结节。但是,保险公司并未举证患该病史与重大疾病具有关联性,并会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其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付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朱女士通过微信的方式在2018110日左右就向业务员郭某提出了理赔申请,石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员,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于2018313日才要求朱女士补充体检材料,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核保期限。

 

因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朱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赔君编后语】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必须得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为此保险公司对“重要事实”有举证的义务。在上述的案例中,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投保人所患的结节,是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意愿或者会提高保险费率的原因,只是以投保人隐瞒了曾经患有的结节来作为拒赔的理由,并未尽到应有的举证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每个投保人不管什么原因,都有义务做到如实告知。

 

对保险公司而言,应提升自身核保能力,否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仍应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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